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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教育基金会乐山一中分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乐山市教育基金会章程,特设立乐山市教育基金会乐山一中分会(以下简称乐山一中教育基金分会),以规范校内外各项社会捐资或其它来源资金的管理,广泛地利用多种渠道吸纳和筹措资金,进一步推动乐山一中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条     乐山一中教育基金是由热爱、关心、支持乐山一中的单位和个人捐助、赠与的现金或可变现的资产所形成的、专门用于乐山一中的建设和发展的基金。乐山一中教育基金由乐山一中教育基金分会全权管理。
   第三条     乐山一中教育基金分会欢迎所有热爱、关心、支持乐山一中的历届校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人士,根据自愿、量力原则对学校予以赞助和捐赠。根据捐资者的意愿,所捐资金可指定用途。凡需指定用途的,学校将与出资者签定协议予以确认。未指定用途的捐资,乐山一中教育基金分会将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使用范围,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条     乐山一中将向所有捐赠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捐赠者将享受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学校并将视捐赠资金的额度给予捐赠者适当的荣誉和回报,如刻碑留名、以捐赠者的姓名或按捐赠者的意愿为本校的楼宇、道路、庭园及其他建筑物命名、接受一定名额的学生到本校就读等。同时,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学校对于在捐赠过程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士将给予适当的奖励。所有的捐赠者,无论其捐赠数额的大小,均有权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条     乐山一中教育基金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乐山一中教育基金分会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决定乐山一中教育基金分会的工作方向,制定工作计划;
2、负责募集和接受捐赠、赞助;
3、决定基金的管理办法,选择和确定管理基金的专业机构;
4、批准基金的使用项目;
5、设立使用基金进行奖励的项目,决定奖励办法,审查获奖名单。
乐山一中教育基金分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长由乐山一中在任校长担任,副理事长、理事在学校教师、校友和社会人士中推荐产生。理事会还可特聘荣誉理事长和荣誉理事。理事会每学期召开会议一次。如有需要,经理事长同意,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     乐山一中教育基金分会设监事五人,负责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监事由一位在职干部或教师、一位退休干部或教师、一位本地的校友、一位外地的校友、一位社会人士担任。监事有权列席基金会的会议、听取理事长或秘书长关于基金会工作的报告、查阅基金会的有关报表和帐目,对违反基金会章程或国家政策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第七条     所有向乐山一中捐助、赠与的现金、可变现的资产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收益均统一纳入乐山一中教育基金,单独建帐,并由乐山一中教育基金分会委托具有足够资格和信用的专业机构代为管理,专款专用,有息周转,滚动发展,以确保资金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八条     乐山一中教育基金中,由出资者指定用途的资金,按照学校与出资者签定的协议执行,并按时向出资者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未经指定用途的其他捐资、可变现的资产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可用于以下方面:
①奖励本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②奖励本校在教育、教学、教研等方面成绩卓著的教师;
③奖励本校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教职员工;
④资助本校家境贫寒但品行端正、勤奋刻苦的学生;
⑤加强本校校园文化建设;
⑥添置、更新本校教育教学的设备设施;
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本校建设和发展的其他项目。
   有关奖励、资助的具体条件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乐山一中教育基金分会属乐山市教育基金会分支机构,接受乐山市教育基金会的工作指导。校内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乐山一中教育本基金分会同意和授权,均不得以乐山一中教育基金分会名义募集和接受捐赠、赞助,否则,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乐山一中教育基金,由乐山一中教育基金分会独立使用,接受乐山市教育基金会、民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并于每年年终结算后向上述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向捐赠者报告财务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乐山一中教育基金分。

                                                           四川省乐山第一中学校
                                                                        200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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